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十三、

十三、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