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2010年) 三、

三、 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本区域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军兵种政治部负责军兵种部队预备役军官的有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