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2010年) 二、

二、 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预备役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根据本条的修改,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