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2010年) 二十八、
二十八、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
“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团级职务的,五十岁;
“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五岁;
“担任连级职务的,四十岁;
“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五岁。
“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不得超过五岁。”
“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团级职务的,五十岁;
“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五岁;
“担任连级职务的,四十岁;
“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五岁。
“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不得超过五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