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2010年) 二十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2010年) 二十六、 二十六、 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的工作实绩,应当作为所在单位对其考核评定、晋升职务及工资等级的依据之一;立功或者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同等立功受奖者的奖励和优待。” 二十五、 目录 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