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2010年) 十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2010年) 十六、 十六、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三款:“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具备任职所需的组织指挥能力。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预备役军官,应当接受相关的专业技术培训。” 十五、 目录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