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2010年) 十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2010年) 十五、 十五、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人民武装部办理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转出、转入手续的,应当通报预备役军官所在部队。” 十四、 目录 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