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2010年) 十二、

十二、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评定和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以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工作(任职)年限、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