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四)

(四) 将第三十八条中的“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修改为“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