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21年) (二)

(二)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