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2002年) 二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2002年) 二十三、 二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商检机构内部负责受理报检、检验、出证放行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十二、 目录 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