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2002年) 十二、

十二、 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