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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2004年)
  3. 二、 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2004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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