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2004年)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2004年) 二、 二、 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