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一)

(一)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