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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五、

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作出修改

(一)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 (三) 删去第七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
(五)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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