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修改 (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十二) 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修改 (十二) 将第一百七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一条,修改为:“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