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三、 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修改 (一) 删去第七十九条中的“代表机构”。 (二) 将第一百一十一条修改为:“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 删去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中的“或者个人”。 (四) 删去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五) 将第一百二十二条修改为:“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六) 删去第一百二十四条中的“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七) 删去第一百三十条中的“具有合法资格的”。 (八) 删去第一百三十二条。 (九) 将第一百六十五条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并删去第六项中的“或者代表机构”。 (十) 删去第一百六十八条。 (十一) 将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七条,并删去其中的“从业资格”。 (十二) 将第一百七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一条,修改为:“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 (十三) 将第一百七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二条,并删去第一款中的“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和第二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七)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