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 七、

七、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