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 五十九、

五十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