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 五十四、

五十四、 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