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 五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 五十二、 五十二、 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八十八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五十一、 目录 五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