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 四十八、

四十八、 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