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 三、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