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 二十五、

二十五、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