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 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 十二、 十二、 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