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 十、

十、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将第一款修改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