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2010年) 七、

七、 在第二十三条增加二项,作为第六、七项:“(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

“(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