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2010年) 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2010年) 六、 六、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