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2010年) 一、

一、 将第二条修改为:“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