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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2010年)
  3. 十二、 将本法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国家公务员”修改为“公务员”,第三十七条中的“国家公务员”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十二、 将本法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国家公务员”修改为“公务员”,第三十七条中的“国家公务员”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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