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2010年) 十二、 将本法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国家公务员”修改为“公务员”,第三十七条中的“国家公务员”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十二、 将本法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国家公务员”修改为“公务员”,第三十七条中的“国家公务员”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