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2010年) 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2010年) 十一、 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十、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