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年)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年) 二、 二、 将第三条中的“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修改为“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将第六项修改为:“(六)视听作品”。 将第九项修改为:“(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