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年) 二十七、

二十七、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