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年) 二十六、

二十六、 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