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年) 二十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年) 二十四、 二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二十三、 目录 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