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年) 五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年) 五十三、 五十三、 删去第五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五十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