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年) 五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年) 五十、 五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四十九、 目录 五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