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年) 四十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年) 四十八、 四十八、 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四十七、 目录 四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