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年) 四十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年) 四十四、 四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四十三、 目录 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