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七、

二十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