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四、 二十四、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三、 目录 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