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

二十、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