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年) 十七、

十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