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年) 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年) 十、 十、 第十五条修改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