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年) 九、

九、 第十四条修改为:“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