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 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 (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 (九) 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 (九) 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