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 一、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 (二) 将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