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 三十三、

三十三、 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