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 二十一、

二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